【戀上奧捷】在布拉格遇到愛10日~布拉格全覽、雙宮、遊船、布拉格3晚五星

參考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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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兒童佔床售價 與大人同價

2. 為遵守歐洲消防法規,小孩須佔床或加床;12歲以上視同大人,2~12歲小孩加床售價 請洽服務人員

3. 單人房及兩歲以下之嬰兒售價請洽服務人員

4. 售價依出發日不同而有所異動,請以當團報價為主

費用包含

費用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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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團體來回經濟艙機票

2. 行程所列之住宿、旅遊交通費用、餐食等各項費用

3. 依規定投保旅遊責任險及意外醫療險

4. 兩地機場稅、燃油附加稅、簽證費等雜支服務費

費用不包含

費用不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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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新辦護照之費用

2. 行程表上未表明之各項開支,自選建議行程交通及應付費用

3. 純係私人之消費:如行李超重費、飲料酒類、洗衣、電話、電報及私人交通費

4. 領隊、導遊、司機服務費每人每天12歐元

費自費項目

自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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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行程最低成團人數15人以上(含),最多為40人以下(含),台灣地區將派遣合格領隊隨行服務。
  2. 訂金金額:每人 NT:30,000 元
  3. 訂金繳交期限:經服務人員確認後 2 天內,本公司保有訂單承接與否之權利。
  4. 請確認護照有效期限、必需於本行程回國日算起,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
  5. 本行程無法延長住宿天數、更改行程及航班
  6. 尾款繳交期限:出團前七天
  7. 證照資料繳交期限:出團前十天
  8. 簽證說明:持中華民國護照進入歐洲申根國家為免簽證。但護照需在出發日當日起算有效期六個月以上。
    (1)以免簽證方式赴申根國家停留期限為每6個月內總計可停留90天。
    (2)免簽證停留期間可從事包括訪問、觀光、探親、洽商、出席會議、訓練課程、參展、求學等短期活動。
  9. 依據歐盟規定,民眾若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
  10. 符合下列狀況之貴賓,請務必於報名時主動告知業務人員,讓我們為您提供專業的建議及安排。若在出發前7個工作日內臨時提出需求,將可能收取必要費用。
    .年滿 70 歲或行動不便之貴賓,且無親友陪同者。
    .未滿 20 歲,且未與法定代理人一同報名參加旅遊行程者:須將旅遊定型化契約書,提供給法定代理人簽名,報名始為有效。
    .孕婦:懷孕旅客需主動告知懷孕週數及胎數,並隨身攜帶醫師開立註明預產期診斷證明文件,懷孕 27 週以上之旅客,需於 3 個工作天完成申請,備妥「適航申請書」、「診斷書」,經由航空公司醫務部門審核,同意適航後方可搭機。航空公司不接受懷孕 36 週以上單胞胎及懷孕 32 週以上多胞胎孕婦搭機。若因旅客隱瞞自身孕期或身心狀況,導致航空公司航程受影響,因而產生之成本,航空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各家航空公司規定週數略有不同,請旅客依照參加的行程所搭乘的航空公司規定)
    .攜嬰幼兒同行者。
    .特殊餐食者(如素食餐、忌牛、忌海鮮…等等):海外團體餐食之安排,無法如同在台灣般豐富且 多變化,建議自行準備罐頭或泡麵等,以備不時之需。
    .單人報名者:飯店房型以兩人一室為主。單人報名者,本公司將盡量安排同性別旅客或領隊同房; 若指定單人入住,請按房型補足單人房價差,實際價差費用以當團說明公布為準。
    .特殊住宿需求:旅客如需求特殊房型、樓層、非邊間或連通房等,我們將向飯店提出,但無法保證飯店一定提供,最終之情況需於辦理入住時使得確認。
    .役男:須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出境許可。
    .非本國籍旅客:本行程所載之相關規定,對象均為持中華民國護照之旅客,若您擁有雙重國籍或持 他國護照,請自行查明相關規定,並事先請告知您的業務人員。
  11. 團體座位由航空公司安排,不適用於出發前預先選位,也無法確認座位相關需求(如靠窗、靠走道等), 且座位安排乃依英文姓名依序排列,同行者有可能無法安排在一起,領隊將盡最大協助,若無法滿足 您的需求,敬請參團貴賓諒解!
  12. 為顧及旅客之人身安全,恕無法接受於旅遊期間脫隊之要求;若因此而無法滿足您的旅遊需求,建議您安排自由行之旅遊方式。
  13. 國際觀光旅館房間以雙人房2張單人床為基準房型,如遇特殊房型需求 (大床房型、三人房),請事先提出需求,但無保證一定有此房型;歐洲飯店房間空間較小,大部份飯店無三張正常床型之三人房,也無法提供雙人房加床, 如旅客需求三人同住一房,全球飯店幾乎都以統一型式之折疊床為加床,加床後室內空間變小。基於房型與消防理由,最多僅能加一張床,或無法加床,敬請了解見 諒。如無法接受此安排,建議勿需求三人同住一房;若遇部分飯店無法提供加床服務,則請補單人房差,或與其他團員同房住宿,敬請見諒。
  14. 各國飯店因公共安全因素,多有禁止於房間內吸菸規定,若因個人行為而產生罰鍰,則個人須自行負擔。
  15. 敬告素食貴賓,海外團體素食餐之安排,無法如同在台灣般豐富且多變化,請見諒安排不易並可自行準備符合口味之方便攜帶的副食品、點心備用。
  16. 小費:在歐洲地區適時給予服務人員些許小費,是一種國際禮儀,也是一種實質性鼓勵與讚許;然而小費之收取非硬性強收,對於沿途為各位服務的領隊、當地導遊及司機,您可視行程中之表現,斟酌給予。以下僅將各項有必要給予小費的建議如下,以供參考:
    .房間清潔工:每房1~2歐元。 .行李小費:每件行李1~2歐元。
    .隨團服務的領隊/導遊/司機等:每位旅客每日12歐元。
  17. 金錢:現金不超過美金伍仟元等值外幣(旅行支票或銀行匯票不限),新台幣不超過肆萬元。攜帶超過(含)1萬歐元須向海關申報,包含現金、旅行支票、本票及匯票等。
  18. 行李:每位可託運兩件限重 23 公斤(約50磅)的行李,及手提一件限重7公斤(約15磅)的行李。若超過規定額度,需依規定自付加收費用。(實際仍請依航空公司公告為準)
  19. 【歐陸段航班】託運行李為每人一件限重約20公斤,隨身『軟包』行李限重約7公斤(40cm x 20cm x 30cm),會限制大小及材質【登機箱須另外付費約40~60歐元】

    ※各航空公司均有不同規定,請依照航空公司規定辦理登機手續;如有不清楚之處,請出團前向領隊人員詢問,以免被收加重費。

  20. 接機:接機的親友,可事先撥至中正國際機場旅客服務中心查詢班機抵達之時間,以免久候或遲到。旅客服務中心電話:03-3834631
  21. 其它:如因個人因素無法成行,已繳付之團體費用恕無法退還。
  22. 以上航班僅供參考,實際航班仍需確認以當團之班機為主
  23. 飯店若遇會議或展覽或比賽等特殊活動,則以實際作業為主,謝謝!
  24. 相關出入境限制規定,依本國與旅遊行程當地政府規範為主,本公司將依最新規定滾動式調整出入境 說明事項。
  25. 如遇不可抗拒情況,本公司保有變更航空公司、飛行班次及交通工具或旅行方式之權利。

【安全守則】為了您在本次旅遊途中的安全,我們特別請您遵守下列事項,這是我們應盡告知的責任,也是保障您的權益。
.參加團體旅遊期間,請遵守領隊所宣佈的注意事項,聽從工作人員指揮。夜間或自由活動時間如欲外 出,請告知領隊或團友,並應注意安全。

.財物及重要證件請妥善保管並隨身攜帶,勿放置行李箱內、飯店房間或車上。切記在公共場合財不露白,購物時也勿當眾取出整疊鈔票。

.上、下遊覽車或遊覽觀光區時,慎防搶劫或扒手,錢財或護照等貴重物品務必慎重保管。離開飯店或遊覽車時,請仔細檢查隨身物品以免遺失。
.歐洲地區保險法規明定,旅遊團體所使用的遊覽車對車內的旅客(依團體名單)人身保有意外險,但對旅客所存放的行李或私人物件,不附遺失或損壞之賠償。在住宿的旅店中,若旅客離開房間,對置放於房內之行李或物品亦不附帶保管的責任。

.孕婦及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或其他等慢性疾病的旅客,請衡量自身狀況,請勿勉強參加具有刺激性的活動,如:水上活動、溫泉…等,避免增加身體負擔。

.住宿飯店時請隨時將房門扣上安全鎖,以測安全;除了領隊之外的人敲門,請勿隨便開門讓陌生人進入。

.搭乘船隻或前往戲水請務必穿著救生衣,並勿超越安全警戒線。
.團體需一起活動,途中若要離隊需徵得領隊同意以免發生意外。
.夜間或自由活動時間若需自行外出,請告知領隊或團友,並應特別注意安全。

.建議旅客自行攜帶快篩試劑及常備藥品,若有特殊藥物,請提前告知業務並攜帶藥物相關證明文件。

 

《行動電源規範》 

1. 自2025年3月1日起,多家航空公司全面禁止在航程中使用及充電行動電源及備用鋰電池,為確保旅程順利,請務必在出發前確認並遵守相關規定。

 1.1. 行動電源及備用鋰電池不得託運

 1.2. 請將行動電源隨身攜帶上飛機並妥善放置,避免擠壓或受損。

 1.3. 行動電源容量限制因航空公司而異,出發前請務必查閱您搭乘航空公司的最新規定。

 1.4. 詳細規範請查閱您所搭乘航空公司的官方公告 ▶長榮航空 EVA Air 行動電源規範。

2. 鑒於國人常因未投保旅遊平安險,以致於海外遭逢急難須支付高額之醫療費用,造成本人及家屬極大財務之負擔。建議國人務請於出國前購買足額旅行平安險(包含附加海外緊急醫療、住院醫療、各種急難救助及國際SOS救援服務等),同時請先了解並檢視自己現有的保險是否包括在國外財物被竊或遺失獲得適當理賠,及是否可給付出國旅行期間之所有醫藥費用(包括住院醫療及醫療救援轉送回國治療),以及保單內容是否與投保項目吻合。

3. 旅遊期間,敬請旅客隨時注意自身安全並妥善保管財物,以免發生意外或個人財物損失等事宜。

所需證照

所需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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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種類 費用 辦理天數 詳細資訊
中華民國護照-一般件 NT1800 10工作天 查詢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3工作天速件 NTNT$2100 3個工作天 查詢
中華民國護照-遺失補發一般件 NTNT$1800 11個工作天 查詢
名稱 中華民國護照-一般件
工作天數 10工作天
代辦費用 NT1800
簽證效期 14歲以上10年;未滿14歲5年
所需資料 ◆【照片】準備最近6個月內拍攝之彩色護照專用照片2張,白色背景、正面、脫帽、五官清晰,尺寸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須介於3.2至3.6公分。照片不得使用鏡像、合成或造成臉部特徵失真的過度修圖。

◆【旅行社電子照片】委託符合資格之旅行社辦理,如旅行社已將符合規格之電子照片成功上傳外交部旅行社團件系統,可依規定免附2張彩色實體照片。

◆【年滿18歲】須準備現行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滿14歲至未滿18歲】須準備本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並由父、母或監護人之一同意申辦;法定代理人須提供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法定代理人有2人以上者,由其中1人行使申辦護照同意權即可。

◆【未滿14歲】尚未領有國民身分證者,依辦理方式準備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如已領有新式國民身分證,則改提供本人身分證。

◆【未成年人】申辦護照須由依法得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父、母或監護人簽署同意。

◆【父母離婚/監護權案件】須另提供可證明有權行使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文件正本,例如具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且保留完整記事之戶籍謄本。

◆【受監護宣告者】須由監護人同意並準備監護人身分證及監護權證明;監護人不能陪同時,依規定另備委任文件及陪同人身分證明。

◆【首次申請護照】申請人必須先完成人別確認。可本人親赴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辦;亦可本人先至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人別確認,再委託符合資格之旅行社續辦。

◆【首次申請委託旅行社】本人須先到戶政事務所完成人別確認,取得戶所核章之首次申請護照專用簡式護照資料表,再連同D式委任書或適用之E式複委任書交由旅行社送件。

◆【未滿14歲首次申請】本人仍須辦理人別確認;由法定代理人陪同,或由法定代理人依規定委任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旁系血親三親等內親屬陪同,並備妥委任陪同書及親屬關係證明。

◆【一般換發】目前護照尚在有效期限內者,須繳交原護照正本,換發完成後原護照經截角註銷後發還。

◆【舊護照已過期】已逾期之舊護照依官方規定可免繳交;如仍持有,建議一併準備,以便核對舊護照英文姓名、外文別名及旅行資料。

◆【可以提前換發】護照已逾期、剩餘效期不足1年,或所持護照不是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發。

◆【必須換發】護照污損不堪使用、相貌與護照照片明顯不符、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取得新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製作瑕疵或晶片無法讀取者,須申請換發。

◆【改姓名/資料異動】中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或其他護照資料頁資訊如已依法變更,須依最新戶籍資料申請新護照,不能直接在原晶片護照修改。

◆【首次申請英文姓名】如已有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國內外醫院出生證明、正式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記載外文姓名,可依規定優先採用;沒有相關證明者,依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拉丁字母。

◆【換發英文姓名】換發或補發護照原則上須沿用舊護照之外文姓名;如依法更改中文姓名,須依規定重新處理外文姓名及原外文姓名/別名。

◆【外文別名】如申請外文別名或變更既有外文別名,須依規定提供政府外文文件、出生證明、正式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等足資證明文件。

◆【旅行社委任】委託交通部觀光署核准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代辦者,須填寫旅行社D式委任書;複委託旅行社案件使用E式複委任書。D式、E式均已包含護照基本資料,依官方規定可免另填一般簡式護照資料表。

◆【兵役身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申辦護照時,護照申請文件原則與一般申請人相同,不須因役男身分另外在護照申請階段固定提供退伍令。

◆【已退伍/免役】已退伍、退役、免役或免除兵役義務者,申辦一般護照目前不是一律要求附退伍令;但如退伍後短期內即將出境,應另備退伍令、退伍證明、免役證明或其他相關兵役證明正本,以備國境查驗。
備註 ※一般申請新照及換發護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現行標準為受理後10個工作天領取,不含例假日。

※普通護照效期原則為10年;未滿14歲者效期5年。護照效期屆滿後不得直接延期,須重新換發。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必須完成本人身分確認;不能單純把身分證、照片交給旅行社就直接辦理。可本人赴外交部申請,或本人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人別確認,再委任旅行社續辦。

※滿14歲至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14歲之申請人則應依其是否已有身分證準備身分證或戶籍資料。

※父母離婚並不代表父、母任何一方都可直接簽署申請,應以實際依法具有親權/監護權者為準;必要時須以完整戶籍資料證明。

※尚有效之舊護照辦理換發時須繳交;舊護照經註銷後不得再作有效旅行證件使用。

※護照照片如使用手機自拍,可能因鏡像、廣角變形、修圖或臉部比例不符被要求補件,領照時間將順延。

※換發新護照後護照號碼會改變;已用舊護照號碼申請的簽證、ESTA、ETA、電子旅行授權、航空公司訂位、會員資料或其他旅行文件,應逐一確認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或更新。

※曾領有護照者原則應沿用原外文姓名。外文姓名不是想換拼法即可任意變更;須符合領務局規定並提出相應證明。

※役男申辦護照與「兵役出境許可」是兩個不同程序。自2019年4月29日起,國內役男護照效期與一般民眾相同,亦不再於護照加蓋兵役管制章。

※目前外交部所稱「役齡男子」為年滿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性國民。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即使已取得有效護照,出國前仍須依身分取得兵役出境許可;一般短期出境、在學交換/研究/進修、僑民役男等適用程序不同。

※現役人員出境應依服役或勤務單位規定取得核准。

※已退伍、免役、除役或已免除兵役義務者出境不須再申請役男出境許可;但外交部明確提醒,退伍後短期內出境者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備國境人員查驗。因此剛退伍旅客建議隨身帶退伍令或其他正式役別證明。

※「退伍令」不應列成所有男性申辦護照的固定必備文件;它主要是剛退伍、兵役資料可能尚未完全同步時的重要備用出境證明。

※依國際旅行實務,許多目的地要求入境時護照仍至少有6個月效期,因此即使護照尚未到期,也應先查目的地入境規定。

※2026年7月1日起,在臺設有戶籍之成年人,如現持護照已逾期或剩餘效期不足1年、護照未遺失且新護照資料頁內容完全不變,可使用「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

※有條件式線上申換護照只適用資料不變的成年人;如需更改姓名、出生資料、外文姓名、僑居身分、外文別名等,不適用線上申換。

※線上申換案件官方規費NT$1,300,完成繳費10個工作天後須由申請人本人持身分證及相關文件至選定館處領照;現持護照尚有效者領照時須帶原護照。
名稱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3工作天速件
工作天數 3個工作天
代辦費用 NTNT$2100
簽證效期 滿14歲以上原則10年;未滿14歲5年
所需資料 ◆ 最近6個月內符合外交部規格之護照專用彩色照片2張;不得使用合成、鏡像、AI生成或過度修圖之照片。

◆ 滿18歲申請人備妥國民身分證正本。

◆ 滿14歲至未滿18歲申請人備妥國民身分證正本、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資料。

◆ 未滿14歲未領身分證者,提供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已領身分證者改附身分證。

◆ 父母離婚、監護權異動或受監護宣告案件,須檢附可證明法定代理權/監護權之完整戶籍資料。

◆ 首次申請者須先完成人別確認;急需速件者可本人直接赴領務局/外交部辦事處,或先至戶政事務所完成人別確認後再委託旅行社續辦。

◆ 尚有效之舊護照換發時須繳交。

◆ 中文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資料、性別等資料如有變更,須先完成戶籍變更再辦理護照。

◆ 外文姓名原則沿用舊護照;欲變更者須提供符合官方規定的正式證明文件。

◆ 旅行社直接受委託者須填D式委任書;複委託旅行社辦理者須填E式委任書。

◆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辦理護照不必固定檢附退伍令;剛退伍者如近期出境,建議另備退伍令/退伍證明等正本。
備註 ※3工作天速件係依現行官方速件規費「提前7個工作天製發」,加收NT$300。

※速件只是縮短護照製作時間,不會改變首次申請人別確認、法定代理人、監護權、照片、姓名變更等文件要求。

※首次申請且需要速件者,不宜使用戶政事務所一般「一站式全程收件」作業,應採本人赴外交部或先完成人別確認後交由旅行社續辦。

※役男取得護照後仍須另行確認兵役出境資格;護照速件並不等於取得役男出境許可。

※剛退伍者出境時建議攜帶退伍令或正式退伍證明正本,以防兵役資料尚未同步。

※換發新護照後須重新確認既有簽證、ETA、ESTA及航空訂位是否綁定舊護照號碼。
名稱 中華民國護照-遺失補發一般件
工作天數 11個工作天
代辦費用 NTNT$1800
簽證效期 滿14歲以上原則最長5年;未滿14歲最長3年
所需資料 ◆ 在台灣遺失護照者,須由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先至警察分局辦理護照遺失申報。

◆ 完成遺失申報後,警察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護照遺失申報表」須一併提供辦理補發。

◆ 最近6個月內符合規格之白底彩色護照專用照片2張。

◆ 滿18歲申請人提供現行國民身分證正本。

◆ 滿14歲至未滿18歲者提供本人身分證、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資料。

◆ 未滿14歲未領身分證者,提供戶口名簿正本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已有身分證者提供身分證。

◆ 父母離婚或監護權另有安排者,須另附可證明法定代理權或監護權之完整戶籍資料。

◆ 委託旅行社代辦者,須提供適用之D式或E式委任書。

◆ 在國外遺失護照後持「入國證明書」返台者,返台申請補發時須提供入國證明書正、影本及其他護照申請文件。

◆ 在國外遺失護照但未向駐外館處完成遺失手續者,返台入境時須依規定取得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並註明「遺失護照」事由之入國登記證,再持該文件申請補發。

◆ 如入國登記證亦遺失,須先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補發後,再辦理護照補發。

◆ 剛退伍且近期準備再次出境者,建議另備妥退伍令、退伍證明、免役或除役等相關兵役文件正本。
備註 ※遺失補發普通護照正常作業時間為11個工作天。

※滿14歲以上遺失補發護照效期原則以5年為限;未滿14歲者補發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

※護照一經正式申報遺失,即使事後重新尋獲,原護照仍視為遺失護照,不得撤銷遺失案件,也不得再使用原護照旅行。

※最近10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2次以上者,主管機關得約談申請人,並得將審核期間延長至6個月,另可能縮短新護照效期。

※在國外遺失護照且無法等待駐外館處補發新護照者,可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入國證明書返台,再於返台後依規定申請補發。

※補發後會取得新的護照號碼;原遺失護照所綁定之簽證、ESTA、ETA、eVisa、航空訂位及其他旅行文件均應重新確認。

※剛退伍後短期內再次出境者,應隨身攜帶兵役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以備國境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