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責任問題:
1. 凡參加郵輪旅遊之旅客,須遵守各國法例及持有離出發日期六個月以上之有效護照及所需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或登船當日忘記攜帶護照或攜帶無效護照等因素而導致無法登船,本公司概不負責。
2. 如因個人因素而被拒出、入境,或滯留在國外,其旅費恕不發還。若因此而產生之所需額外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一律由其個人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關。
3. 本公司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250萬旅行社責任險及20萬元意外醫療保險。旅客如有須要,可委由本公司代理或自行購買其它平安保險。
4.孕婦:以登船日為基準,懷孕未滿24週之孕婦須出示醫生證明其適合在船上旅遊,懷孕24週(含)以上之孕婦不能登船旅遊。
5. 不接受未滿六個月嬰兒及 90 歲(含)以上旅客訂位(以出發日為主)。
6. 為保護旅客安全,殘障人士、視障或聽障人士,請務必先告知,以便提醒所需的特別照顧。
7.如有糖尿病患、需自行攜帶針劑或腹膜透析等特殊藥品之洗腎患者,及患有心臟病需攜帶呼吸器鋼瓶等其他慢性疾病者,報名時請先告知,並出具英文版的醫生診斷證明(需載明適合航海旅遊)、攜帶藥劑數量並填寫郵輪切結書後,出發日14前須提供醫生英文診斷證明書及藥品名稱經郵輪船醫審查並同意後始能訂位報名。
8. 請注意役男、軍警及軍警約聘僱人員等特殊的身份,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至鄉鎮區公所或人事單位辨理申請或登記出國核准。
9. 航程結束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旅客經麗星郵輪請求離船而無故不離船者,將依相關法律送警究辦。旅客並有可能因違反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而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